第七条。本法不禁之事物,利于百姓民生发展的,皆可为之。伤害民生、欺压、利诱、诈骗皆死罪!
第八条.本法的解释权属于皇帝。基本法和
更多内容加载中...请稍候...
本站只支持手机浏览器访问,若您看到此段落,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,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、畅读模式、小说模式,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,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!